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東受賄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李東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控罪指出,1999年至2023年,李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産品銷售、煤炭採購、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08億多元人民幣。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早前指李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意識淡漠,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長期違規接受宴請、旅遊、打高爾夫球等活動安排,違規收受禮金。
此外,李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決定給予李東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