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王大偉被控受賄一案,經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王大偉當庭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控罪指王大偉於2008年至2022年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遼寧忠旺集團有限公司、遼寧紅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孟冰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腕表、汽車、翡翠等財物,以及代為支付購房款、購物款,共計折合5.55億多元人民幣,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大偉的刑事責任。
王大偉早年在黑龍江省任職,曾任該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等職,其後調任遼寧省工作,掌舵該省公安廳長達9年。去年3月,王在任時被查,同年9月遭開除黨籍和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