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于魯明涉收受財物合計1050萬多元(人民幣‧下同),今日在河北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判處入獄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于魯明利用職務上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權辦理、醫院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05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于魯明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違法所得及大部分孳息現已追繳到位,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