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龔建華受賄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龔建華被判囚15年,罰款550萬元(人民幣‧下同),受賄所得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龔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在土地掛牌、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8361萬多元。
法院認為,龔建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龔建華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