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本才受賄一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張本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400萬元(人民幣‧下同)。
經審理查明,張本才於2005年至2020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企業經營、轉業安置、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4832萬多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本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全部贓款贓物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