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付忠偉受賄一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付忠偉以受賄罪判囚15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下同)。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付忠偉先後利用擔任遼寧省審計廳副廳長、廳長、遼寧省財政廳廳長、盤錦市委書記、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逾647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付忠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付忠偉部分受賄未遂,到案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付忠偉生於1963年10月,歷任遼寧省審計廳廳長、黨組書記,遼寧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遼寧省盤錦市委書記等職,2021年2月任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