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表示,去年共收到179宗有關電動車的投訴,較前年的122宗有所增加,當中包括充電量不足、充電位被佔用、收費指示欠清晰等。
其中一個案的投訴人駕駛某品牌電動車到商場同一品牌公司的中速充電站,購買1小時充電服務,總泊車時間1小時40分鐘,總收費166.2元,當中16.2元是充電費,其餘150元是40分鐘的「閒置費」。
另一投訴人在所住屋苑停車場通宵充電,但發現充電樁會在半夜突然停止充電,例如有一次曾充電667分鐘,只充了44kWh,另一次充719分鐘只充了41.1kWh,投訴人指充電公司是按時加按量收費,認為自己蒙受金錢損失。
另外,消委會引述外國測試發現,即使屬於同一類別的電動車,由於設計、用料和整體車重量等因素,能源效率差別亦可以很大,如7款同屬「大型家庭汽車」類別的電動車,平均耗電量介乎17至21.3kWh,相差達25%。
外國報告亦顯示,電動車充電池容量與續航力未必成正比,如一款聲稱充電池容量105.7kWh的電動車,根據平均耗電量推算出的續航距離為546公里,另一款聲稱電池容量只有90.6kWh的電動車,反而推算出的續航距離有559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