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向22間有經營往來香港航班的航空公司,查詢國際航班行李賠償安排,結果發現在現金津貼、行李遺失定義、是否受理易碎或貴重物品的索償等多方面均有不少差異,部分公司在賠償細節上欠透明,甚至常以「視乎情況」來處理旅客申索,8間航空公司更沒有回覆消委會查詢,令人遺憾。
消委會指,11間航空公司表示會為抵埗後的行李延誤提供一筆過現金津貼,由237元至1177元不等,相差近4倍,但如果是返回原居地的回程航班,12間航空公司稱不會提供相關賠償。
若在運輸過程中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導致較嚴重的損毀,例如外殼崩裂,有15間航空公司表示會嘗試維修,19間表示如果無法維修,可給予金錢補償。至於行李箱輪子或把手等突出部件受損,有3間表明不會為此等部件受損承擔責任,8間表示會負責,其餘的則有各自詮釋或未有提及具體做法。
調查亦發現,不同航空公司在宣告行李遺失的時間差別相當大,最短在行李未能尋獲後5天已定義作遺失,最長要在航班抵達起計的30至45天後方會作出有關宣告。根據相關的國際公約,寄艙行李如在航班抵達的21日後仍未送達,已視作遺失,乘客有權提出索償。
消委會提醒乘客當發現行李受損,應拍照存檔,如有購買旅遊保險並希望同時向航空公司及保險公司索償,要先向航空公司索取行李事故的書面證明,,並要求其跟進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