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省委書記、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以涉嫌受賄罪作出逮捕決定。
公開資料顯示,羅保銘,1952年生,天津人。其履歷橫跨內蒙古、天津、海南三地,主要集中在津、瓊兩地,曾任天津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海南省委副書記、省長、省委書記等要職。
羅保銘被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與政治騙子不正當交往,造成財政資金重大損失和惡劣政治影響,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重要幹部任用上聽任親友「推薦」干預,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財物。
羅保銘又涉嫌縱容親屬利用本人職務影響謀取私利,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