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孫志剛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在其死刑緩期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經審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孫志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8.13億多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孫志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孫志剛到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