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受賄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姜志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下同)。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姜志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特許經銷商資格、項目招標承攬、業務合作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7998萬多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志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姜志剛屬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並具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