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政協前黨組書記、主席、山東前副省長汲斌昌涉非法收受財物5.26億多元人民幣,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汲斌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汲斌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汲斌昌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汲斌昌1963年11月生,山東昌邑人,長期在山東工作,歷任山東省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山東省副省長、山東省青島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