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公布完成食環署對以售賣機出售熱存冷存食物及非預先包裝飲品的規管主動調查,發現個別售賣機的持證人沒有嚴格遵守食環署訂定的發證及持證條件,而食環署的相關規管工作,包括審批許可證及監察持證售賣機的工作,亦有可改善之處。
申訴專員趙慧賢表示,食環署向食物售賣機經營者發出許可證,目的是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衞生,認為在以售賣機出售食物這業務仍在發展之際,食環署應及早確保其監管措施有效。
她指出,食環署有需要改善審批許可證申請的檔案記錄,加強對持證售賣機的監察,以及藉公眾宣傳提升市民對售賣機相關規管的認知,以保障食物安全和公眾衞生。
公署向食環署提出10項建議,包括要求許可證申請人提供並在相關檔案中備存售賣機的裝置和操作資料;就有關溫度監控及機件清潔和消毒以及備存相關記錄的工作,在持證條件中列出明確和具體的要求。
公署又建議食環署研究更主動為售賣機所出售的食物及飲料進行細菌抽驗的可行性,以加強對持證售賣機的監察;加強公眾宣傳,提升市民對持有效許可證的售賣機及其相關持證條件的認知。
食環署表示接納全部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