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連續第6日加開會議,討論《基本法》23條立法條例草案。條例提出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多名議員關注相關罪行的入罪門檻太狹窄,憂慮對相關人員保障不足,其中經民聯主席盧偉國指條例上的文字表述寬鬆,擔心「對敵慈悲對友刁」。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訂立法例時須公道,而非考慮是否慈悲,一方面對執法及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有適當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以免市民會誤墮法網。
至於條文列明有關行為要令相關人員感到驚恐、困擾或蒙受傷害,鄧炳強指各人「把尺」不同,可能有些人「把尺特別低、說句話大聲點都會驚到死」,因此傾向要採用符合常人標準的準則。
鄧炳強提到2019年有人向他作出騷擾言論,他並不感到害怕,但若打電話到他家人的工作地點,情況就不同,因此要視乎場景及對象等因素。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條文是擴闊檢控門檻而非收窄,一併審視中英文的條文就能清晰理解,無論準備執行、正在執行,或已完成執行相關工作的人員都會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