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草案訂明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如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同樣可被判監7年,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可加刑至10年。
此外,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可處監禁10年。
草案又提到,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可處監禁10年,如具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可處監禁14年,行政長官可就個別組織是否境外情報組織的認定問題,發出對法院有約束力的證明文件。
條例指出,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妄顧是否會危害國安,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一經定罪可判監20年,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可判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