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草案列明保安局局長有權針對個別潛逃者施行多項措施,包括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暫時吊銷潛逃者執業資格和業務註冊、暫時罷免潛逃者的董事職位、禁止任何人為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潛逃者租入或向潛逃者出租物業、禁止與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任何人如與潛逃者處理資金、出租物業等,可被判囚7年。
另外,保安局局長可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如任何人在該組織被禁止運作後,仍然作為組織幹事身份行事、管理或協助管理組織,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4年。
條文指出,任何人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等,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7年。
草案又列明,如任何人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並使用不當手段,包括暴力,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14年。
至於干預行為則包括影響中央或特區政府制訂政策措施、作出或執行任何決定、影響立法會、法院的職能、干預特區的司法、選舉,或損害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等。
草案亦建議加強保障處理涉及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以及國安案件的舉報人和證人。如果有人非法披露相關人員的個人資料,意圖妨礙或阻嚇他們執行職能或協助舉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
針對處理國安人員的非法騷擾作為,任何人透過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言詞或行為,意圖令處理國安人員或他們的家人,感到驚恐、困擾或蒙受心理傷害等,達致妨礙或阻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