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連續第6日加開會議,草案提出修訂《監獄條例》,新增條文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涉國安罪行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有關決定每年覆核一次。
選委界管浩鳴建議署方作出決定後,每年覆核一次改至每半年會較好,希望他們能夠在獄中不要因為覆核間距長,令原本勤奮、良好行為打折扣,令囚犯更有上進心。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因為須檢視該名囚犯在思想、行為上有無改變,會否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認為每年一次是合適的時間以作評估。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囚犯減刑或提早釋放是額外酌情權而非權利,前提是不能不利於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