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進行本地立法時,建議採用內地「國家安全」的定義。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在《星島日報》撰文,指由法理的角度,根據終審法院在2011年一宗關於「外交事務」的判決作考量,「國家安全」採用內地定義有案例可循,而同時本港國安的案件由本地的法院繼續以普通法審理,符合「一國兩制」精神。
杜淦堃指當時剛果欠一間美國公司款項,剛果以「外交豁免權」阻止該美國公司追收欠款,上訴庭依照普通法的「有限度豁免權」,判剛果敗訴,剛果要求終院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13條和第19條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應香港法院的提請釋法,指13條訂明中央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特區須跟隨中國實行外交的「絕對豁免權」,即特區法院無權受理該案,該美國公司敗訴。
杜淦堃認為,23條立法處理的「國家安全」與「外交事務」兩者均屬影響國家整體的重要政策,而並非只跟香港特區有關,香港特區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處理「國家安全」的定義時也應該保持一致。
他又指出,就不同罪行的條文作出明確的規定亦是必要的,並且應訂明適當的程序保障,以確保《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得到保護,「兩制」下的香港法院,在審理與國安相關案件的過程中, 亦會繼續以普通法的原則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