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就反華組織「香港監察」與16名聯署人刻意誤導公眾、抹黑有關《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中的「披露他人犯叛國罪」規定是針對宗教的聲明,企圖挑撥宗教人士和信眾對立法的不滿,予以最強烈的譴責。
政府發言人指出,叛國罪和隱匿叛國罪,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是存在已久的罪行,並非針對宗教人士或信眾,亦和宗教自由毫無關係。無論如何,宗教自由並不保障任何人進行嚴重犯罪行為而不用受到法律制裁。此外,「香港監察」忽略提述一項重要事實,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該條以《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為基礎)明確規定宗教自由可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為由予以限制。
特區政府建議將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罪經適當完善而訂為成文法的「披露他人犯叛國罪」規定,但反華組織「香港監察」與聯署人卻強行將有關規定與宗教自由扯上關係,一方面以宗教為藉口,抹黑立法工作;另一方面亦試圖挑起宗教人士和信眾對特區政府的反感;甚至嘩眾取寵、大放厥詞,企圖令國際社會誤以為特區政府的建議有違國際標準,從而引起他們對第23條立法有負面的觀感,用心極其險惡,特區政府有必要作出最強烈的譴責。
發言人稱,一般市民,無論是否宗教人士和信眾,絕對不會干犯叛國罪。叛國罪是極其嚴重和鮮有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只會在非常極端的情況,包括向中國發動戰爭、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等情況下才會干犯。若有人竟然進行此等行為和活動,要求知悉有關行為的中國公民向香港特區執法機關披露有關犯罪事宜,使執法機關得以及時依法採取執法行動,保護廣大市民的生命和財產,絕對合理、必須且天經地義。
發言人說:「我們亦必須指出,隱匿叛國罪在英國仍然是普通法罪行,而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國家,都有成文法訂明隱匿叛國罪,而上述國家亦無明文訂明相關例外情況。『香港監察』和聯署人絲毫沒有提到有關國家的相關法律,便假借宗教議題無理攻擊特區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是赤裸裸、厚顏無恥和野蠻的干預,亦是雙重標準的典型例子。」
發言人指出,「香港監察」不但是反華組織,其多名成員更是走在前線的反中亂港分子,多次叫囂呼籲外國對中央及特區政府官員作出所謂「制裁」。香港市民、宗教界,以及國際社會要小心認清該組織的真面目,不要被其別有用心的錯誤言論所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