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向一名私家安老院經營者收賄,以轉介瑪嘉烈醫院的出院病人入住對方的安老院,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8個月,同案護老院經營者則被判囚6個月18天。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稱,本案是典型的貪污案件,被告長時間持續犯案,而行賄及受賄的刑責相同,法庭須判處2名被告即時監禁。
裁判官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2名被告認罪及各項求情理由,遂將二人刑期扣減。
被告為58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邱俊和,及51歲樂年護老院經營者李麗珍,二人承認於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間分別行賄及收賄,以轉介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至樂年護老院,二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邱俊和於案發4年多期間,先後安排共33位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其中三分之一病人的家屬指邱俊和向他們推薦樂年護老院。
調查又發現,邱俊和在轉介其中14名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時,向李麗珍收取了賄款8.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