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貿易公司前董事涉嫌於2014年向一名銀行經理提供賄款1000元以協助其公司開立戶口,遭廉署落案起訴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囚2個月。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出,香港銀行具備嚴謹的審查制度,被告知道銀行對其開戶申請有懷疑,遂行賄銀行職員,屬嚴重罪行,須判處即時監禁。
被告李清波,為三福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前獨資董事兼股東,於2014年6月26日到滙豐銀行位於中環的中小企中心為公司開立銀行戶口,由於未能提供與商業夥伴的交易紀錄等,開戶經理要求被告進一步提交證明文件以考慮其申請,被告其後向該名經理提供2張500元紙幣以協助他開立戶口,該名經理即時拒絕被告的要求,並向滙豐銀行滙報事件。
被告之後離開香港,近日來港期間被廉署拘捕並落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