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家庭」的現象愈來愈普及,在考慮財富傳給下一代時,需要面對更多地方的繼承法律、規限及稅務問題。在跨地域家庭當中,「英澳家庭」是現時最常見的類型之一,泛指家庭成員及資產分布英國和澳洲兩個地方。從財富傳承的角度,無論自己計劃定居,又或只是子孫移居到這兩個國家,「一代人移民,影響三代人」,規劃要做得全面,必須多方面綜合考慮。
英國的遺產稅率高達40%,而澳洲雖然沒有遺產稅,但後人卻有機會就繼承得來的遺產,繳納高達47%的資產增值稅。在最差的情況下,子孫要順利繼承財產,先要打「八十大板」,在兩地稅局繳付高達87%的「雙重課稅」。
雙邊稅收協定存漏洞
雙邊稅收協定(Double Tax Treaty),又稱為「租稅協定」,是國與國或地區之間的一種常見協定,主要目的是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下,避免同一納稅主體(個人及公司),就同一收入/收益被重覆徵稅。不過,雙邊稅收協定卻存在不少漏洞,例如在大多數的協定當中,並不包括繼承稅、遺產稅、贈與稅及財富稅等針對資產價值的稅種;又或是針對同一資產,出現各地適用的稅法並不一致。
以英國及澳洲為例,雖然兩地有簽署租稅協定,但按各自的稅法,針對財產繼承的稅種分別為遺產稅及資產增值稅,協定內並無任何的條款適用。事實上,根據澳洲稅局(ATO)在2005年的釋義文件interpretative decision(詳情參考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ID 2005/40號文件),英國的遺產稅並不能抵扣澳洲的資產增值稅,這點對「英澳家庭」的傳承影響特別大。
屬人屬地資產等多重考慮
佔大多數家庭財富最大比重的物業房產,是「屬地資產」,意思是在分配、繼承及稅法上,主要受物業所在地的法規管制。以英澳的住宅物業為例,不管持有人是否當地的居籍或稅務居民,都受資產增值稅法規限。而在英國,遺產稅亦覆蓋所有英國及海外個人和公司持有的物業。相對而言,銀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流動資產,均為「屬人資產」,稅法上則由持有人的居籍或稅務居民所有地法律決定。
例如,英國和澳洲的股票是「屬人資產」,海外持有人(並非當地稅務居民)有買賣時,並不需繳付當地的資產增值稅,而在英國,非居籍人士並不需就海外的「屬人資產」支付任何的遺產稅。
跨地域傳承或納稅達87%
以下用兩個例子進一步說明。第一,假設子女定居在澳洲,而父母留港生活,遺產當中有一個英國的投資住宅物業。由於物業是「屬地資產」,在子女繼承時,不論父母身份,免稅額以上部分都必須支付英國40%的遺產稅。繼承物業後,在子女賣出時,由於其為澳洲稅務居民,全球資產收益都需支付澳洲的資產增值稅,計及50%減免後,最多需就增值部分納稅24.5%。要注要的是,按澳洲稅法,資產繼承時,是以原本持有人購入的成本作為底價,而英國在遺贈後「底價提升」是英國稅法,不適用於澳洲的稅務居民。
第二個例子,假設父母定居在英國,子女則留港生活,遺產當中有一個澳洲的投資住宅物業。在這個情況下,繼承澳洲物業時,子女除需支付英國40%的遺產稅(父母為英國居籍)外,賣出時更需就增值部分繳納47%的澳洲資產增值稅,如果成本較低,有效稅率能高達87%。跨地域傳承是個複雜學問,「聯合國家庭」宜及早規劃及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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