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一詞源於古羅馬法,而生前信託則在十二、十三世紀十字軍東征期間,由英國普通法建立。普通法下的信託不是一個法律實體(Legal Entity),而是一個三方協議,在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y)下,信託成立人(Settlor)將他的財產所有權委託給受託人(Trustee),受託人按照雙方釐定的信託協議(Trust Deed)管理及/或處理信託内的財產,並在指定情況下將財產轉給指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ies)。
以一個簡單例子說明,像你和你的朋友在機場,突然他需要到洗手間,將行李(財產)交給你,囑咐你見到他太太(指定受益人)時把行李交給她(信託協議)。在外人眼中,這是你的行李(所有權),但其實你只是受委託「代持」(受信責任),並非行李的實際擁有人,而在你承諾的一刻,便產生了受信責任,也就是一個「信託」的開始。
設定架構需要審慎
移民到全球徵稅的國家,普遍只對稅務居民名下持有的收入和資產徵稅,如果資產已在移民前「隔離」在信託名下,理論上只要還未分配到受益人手中,信託內資產和收入都不需要納稅。但隨着全球推動反避稅措施,根據不同司法地區稅法,信託架構需要按特定的規則成立和營運,才能在合法合規情況下達到省稅和延稅的效果。常見的移民信託有英國的除外資產信託(Excluded Property Trust)、美國的境外委託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和加拿大的祖母信託(Granny Trust)。
英美加移民信託各不同
英國的除外資產信託需要成立人在持有英國居籍前設立,信託內所有非英國資產均可獲豁免繳交遺產稅IHT,而視乎受託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和成立時間,信託內的收入和資產增值收益能延遲至分配時才支付,大大增加稅務規劃的靈活性,同時提高資產的增值幅度。
美國的境外委託人信託,本質上由「境外信託」(Foreign Trust)和「委託人信託」(Grantor Trust)組成,需要由非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的「外國人」成立,以「可撤銷信託」的形式設立在美國境外,信託持有的所有美國境外資產,在委託人死亡前所有收入和增值收益都不需要被美國徵稅(包括遺產稅),而且即使受益人為美國稅務居民,從信託中分配的收益都不用繳稅。
加拿大的祖母信託則需要由非加拿大人士成立,並且不能有加拿大相關人士或法人參與信託資產的管理,及對信託有實質的控制權。在這架構下,受益人即使是加拿大稅務居民,只要信託分配的收益來源自「本金」,便可免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委託人計劃移民加拿大,便需要在移民5年前成立,方可受此信託架構保障。
成本也能豐儉由人
很多朋友都了解信託的功能和優點,但卻因為擔心費用成本而卻步。坊間對信託普遍存有一個迷思,認為信託是富裕階層或專業投資者的專利,但其實在歐美等地,信託的普及程度基本上是每一個小康家庭也能負擔。
信託的成本主要分為3部分:成立費、每年的行政營運費,及第三方服務支出如投資管理費、物業租管費用等等。成立費和行政費主要取決於信託資產的複雜性和成立人對管理分配的要求,如果單以移民稅務規劃為首要條件,盡量將信託資產、收益分配條件精簡化,例如成立英國的除外資產信託配合一張私募人壽保單,每月成本可控制低至數百港元。而面對架構或要求相對複雜的信託,費用支出自然較高,這時便需要通過重整資產及理財工具組合,讓信託內收益抵消行政成本,方能達至持續營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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