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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8日

曹偉邦 MPF

決定移民應如何處理強積金?

移民近日成為一個非常火熱的話題,筆者身邊也有不少朋友,無論是為了子女的學業或健康,或擔心香港未來的發展,正談論、考慮甚至落實移民大計。移民是人生中一個非常重大的決定,當中除了要考慮生計及適應新環境外,籌劃退休也是考慮的因素之一,當中包括如何處理於強積金賬戶滾存的資產。

根據現行的強積金條例,如果要提早(早於65歲)提取權益,可以有六個可能性,當中包括:(1)提早退休;(2)永久性地離開香港;(3)完全喪失行為能力;(4)小額結餘;(5)死亡;及(6)預期壽命不多於12個月的末期病患。積金局對這六種情況都有法例規定,只有滿足條件的申請者才可提早提取權益。如果成員決定移民,又希望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可以根據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定義,聲明已經或將會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並提供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永久居住的證明,例如由海外移民局所提供的移民簽證等類似文件。(有關提早提取權益的具體細節,請參照積金局相關規定。)

提交法定聲明表格

成員除了要向受託人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累算權益申索表格以外,同時要提交一份法定聲明表格(編號為MPF(S)-W(SD2))。這份聲明需要核證,一般可於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成員必須留意這份聲明具法定效力,若明知或故意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除了違反強積金條例可被罰款及監禁外,也同時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兩年。

成員要留意的是,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提早提取權益,一生人只能使用一次。換句話說,如果成員移民後希望回流香港工作,回流後所累積的強積金權益,便不能以同一理由提早提取,必須以其他理由或等到65歲後。如果成員決心落地生根,當然不用理會這個因素,但一旦存在回流的可能性,或許不用急於提早提取權益。

移民前宜整合賬戶

事實上,沒有法律規定當成員移民後,便必須提取強積金權益。當成員沒有於香港工作,本來的強積金供款賬戶便會變成個人賬戶,成員可以繼續保留相關權益於強積金制度內,甚至可以繼續進行特別自願性供款安排,以提升退休保障。當然,為了方便管理,筆者強烈建議成員於移民前,盡可能將賬戶整合,最理想是只保留一個賬戶,即使未來要進行資產調配或提取權益,也會較為方便。

考慮移民地點稅務及福利

另一個考慮因素,便是成員移民地點的稅務及福利。首先,成員必須弄清移民地點會否向國民的海外資產徵稅,例如近年推行的美國FATCA,這對是否保留強積金賬戶會有一定影響。此外,如果成員移民至一些高福利國家,他們的退休保障可能頗為完善,額外退休保障的需求或許下降,於籌劃退休保障時的考慮因素便會有所不同。

若然成員決定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提早提取權益,當受託人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必須在30日內支付累算權益。建議成員與受託人直接聯絡,了解當中的行政手續及所需文件。

曹偉邦

韋萊韜悅

投資諮詢顧問香港區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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