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稅又稱為「富人稅」,顧名思義,是針對高資產人士的一種直接稅,英文普遍叫Wealth Tax或Solidarity Tax。雖然財富稅並不常見,現時在經合組織(OECD)當中,只有法國、西班牙、挪威、瑞士和哥倫比亞共5個國家有施行,但隨着經濟衰退、政府財政赤字增加、外債高企,陸陸續續有國家都考慮開徵財富稅,當中包括英國、美國、德國等。
按資產價值徵收
早在2019年的時候,部分美國參議員,例如沃倫(Elizabeth Warren),在競選總統時,便提出要對資產超過5000萬美元的人士徵收2%至6%的財富稅;現任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魏登(Ron Wyden),亦在2021年提出過,計劃向大約700名年收入超過1億美元或資產達10億美元的「超級億萬富豪」,每年按照未實現收益的資產增值徵稅,為期3年。儘管部分地方的財富稅還未落實,但不管最終是「黑天鵝」,還是「灰犀牛」,計劃移居到這些國家的朋友都宜及早認識。
財富稅有別於遺產稅、入息稅及資產增值稅,並非由特定事件觸發,例如有人過身、有收入或有資產買賣產生收益,最大的特色是強制性及被動,可以進行稅務的規劃方式並不多。
作稅務規劃方式不多
一般而言,徵收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按當地物業價值徵收,例如法國,目前只要在當地擁有超過130萬歐羅的房地產,每年便要就超出價值的部分支付0.5%至1.5%不等的財富稅;二則是以稅務居民的全球財富價值為基準,以西班牙最新的法案為例,只要在2022年及2023年內是該國的稅務居民,而且全球的資產高於300萬歐羅,便要就免稅額(最高為100萬歐羅)以上部分,支付1.7%的財富稅,資產高於1070萬歐羅的話,稅率更高達3.5%。
以一個移居到西班牙的香港家庭為例,假設有4500萬港元(約500萬歐羅)的資產,便要在兩個稅務年度繳付合共13.6萬歐羅的財富稅,變相每年在當地要多付約60萬港元的「生活費」。
多不受雙重課稅協定保障
另外,不同國家/地區簽訂的《雙重課稅協定》(DTA),大部分都沒有包含財富稅在內,意味通過稅務居民規劃的節省稅款方式未必行得通,亦可能就同一資產被兩個或以上的地方徵稅。有些國家,例如挪威,在稅法上亦有特別指名稅務居民不能利用DTA的「條約居民」(Treaty Resident)規避財富稅。事實上,在去年11月,挪威前足球先生卡維(John Carew)正正是因為錯誤理解稅務條例,以為只須以英國稅務居民身份納稅,結果被挪威稅局指控,在2014至2019年期間,隱瞞3億克朗資產,最終被當地法院判處54萬克朗的罰款及監禁14個月。
即使事件的主角只是「疏忽」而不是「蓄意」,但在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逃稅都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對於定期居住在不同國家的人士,每個年度要更小心了解自己的稅務居民身份,尋求專業人士協助的同時,亦不宜配置太多不動產,保持資產組合的流動性,以便在「黑天鵝」還是「灰犀牛」的情況下,都有一定的空間進行合法合規的財稅方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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