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談及申報薪俸稅時的強積金免稅安排,當中所提到的「比例利益」,如果大家能妥善運用,對退休儲蓄實在大有幫助。如果在離職當日,喜見自己有一大筆的僱主自願性供款結餘,卻得知原來要為此而繳納稅款,那不是大掃雅興嗎?
「比例利益」非新事
在香港還沒有實施強積金時,僱主可自願地為員工成立「職業退休計劃」。而當時員工在離職時所取得的僱主供款結餘,便要按「比例利益」來計算牽涉的薪俸稅金額。簡單而言,每一年的年資,便可享有10%的免稅額。所以年資滿10年,就可享有全數僱主供款結餘的薪俸稅免稅。
而實際計算其免稅的部分,則要以完整的工作月份為分子,除以120,然後乘以獲取的僱主累算權益。這免稅的部分稱為「合乎比例的利益」。舉一個例子,假設一位僱員離職時,按照僱主所訂立的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既定利益條件,該名僱員可取得20萬元的僱主自願性供款。而僱員的服務完整月份為84個月,所以「合乎比例的利益」就是$200000 x (84/120),亦即是14萬元。那就是說,還有6萬元是要繳稅的。
善用「免繳稅金牌」
僱員要盡享「比例利益」帶來的好處,就要留意兩點。第一,「比例利益」的多少,有多少個完整月份是一個關鍵。如果離職時還欠一日才滿一個完整月份,那就有損失了!第二,就是10年的年資。以現時的計算方法,做滿10年的年資,日後離職時所得到的僱主自願性供款結餘便可全數免繳薪俸稅。就是說,10年的年資是一面「僱主自願性供款免繳薪俸稅金牌」。
對於以退休、死亡、無行為能力和罹患末期疾病為理由,而申索強積金中的僱主自願性供款結餘,則可獲豁免課稅。
沒有落袋還是要交稅
有部分僱員在離職時,選擇把強制性和僱主的自願性供款既得利益,全數保留在原有的強積金賬戶,或轉移到另一個戶口,所以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既定利益還是沒有真正「落袋」。但根據現行條例,只要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既定利益有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部分,便要繳納薪俸稅。
人生本來就是一場遊戲,退休儲蓄也是一個投資遊戲。要做一個遊戲的大贏家,既要熟識遊戲規則,更要知道如何善用所有規則令自己取勝。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之用,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及邀約,請不要依賴本文作投資決定。投資涉及風險,基金價格可升可跌。筆者已盡量確保所提供資料(包括數據)之準確性及可靠性,惟並不表示該等資料可作為投資者的指引,倘有關資料之任何不準確或遺漏等,所引致閣下有任何損失或損害,筆者及康宏一概毋須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