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近月推出了新書,是次的主題是財富傳承,隨即收到讀者們的查詢,關於子女移民英國後的傳承問題,部分也頗有意思,特此撰文分享。其實,財富傳承不只是「身後事」,而且在規劃得宜的情況下,生前贈與可能更具效益,至少有機會分享更多喜悅,舉例說一筆教育經費,親眼看到家人畢業後事業有成。事實上,移民潮開始至今,按筆者觀察,愈來愈多家庭會考慮生前贈與,而主要驅動的原因是「稅」。以英國為例,遺產稅率為40%,身後留下財產給家人的成本不菲,生前將財產轉移至家人名下是常見的思路。
在英國以子女名義置業,是最為常見的想法,如此一來子女便不用繼承也不用繳遺產稅,因為物業已經是他們的了,好辦法乎?意外不分年齡,年輕人也有早逝的風險,所以技術上只是將遺產稅的風險轉嫁了給子女而不是消除,當然筆者也認同從概率來說不失為一個辦法,但也有一些細節要注意。
或視為非真正饋贈
舉一個例子,父母將物業提早饋贈給子女,但子女很孝順,父母可繼續居於這個物業內養老,兼子女每月定期給「家用」支持父母過退休生活,這些在香港家庭中看似平常的行為。基於嚴格的遺產稅規定,以及反避稅規則,可能被視為非真正的饋贈,因為保留了權益或者是代持資產的行為。故該物業雖在名義上已不屬於父母,但父母離世後仍可能納入遺產稅的計算當中,屆時才發現要面對遺產稅,肯定大失預算。
那是否代表生前贈與「此路不通」呢?也不一定。生前贈與是減輕遺產稅負擔的辦法,但前題是規劃得宜。舉例說,最常聽見的「7年規則」,大意指生前贈與財富,贈與7年後離世,這樣便有機會免卻遺產稅,故此愈早送贈愈好。
愈早送贈愈好
另一個常聽見的規則是,每年3000英鎊的贈與限額,大意指每年送贈3000英鎊是免稅的,故此「勤送禮」也不錯。除此之外,也有另一個較少人提及的辦法是「Gifts from surplus income」,通俗來說是指你可以善用你的收入,將盈餘部分定期送贈給家人而不受「7年規則」和「每年3000英鎊規則」所限。
舉例說,有一個「富爺爺」很愛錫他的孫兒,自己退休又「錢多」,所以定期在財政上支持他們,比如說為孫兒們支付學習費用,這樣做是有機會實現上述的目標,即生前贈與及減低遺產稅負擔,但前題是此行為是有規律的,同時是「盈餘收入」,意思是退休後有足夠的收入來維持日常的生活水平,才可以這樣安排,而這些收入是來自退休金、利息或租金等等,資產增值如炒賣股票所得則不算。
剩餘收入定期轉贈
當然,如果怕麻煩,更理想的辦法是善用人壽保險,及早將多出來的財富作為保費,善用人壽保險可跳過遺產繼承程序的特點來準備「稅源」,甚至進一步考慮配合信託,實現減輕遺產稅負擔兼富傳三代,特點同樣是愈早做愈好。總之財富傳承不是「身後事」,高淨值人士移民前更應該及早規劃。
最後,上述各種規則均複雜,本文只是在概念上作簡介,有需要的家庭宜根據自身狀況諮詢相關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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