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曾提及澳洲的「兩稅合一」,當中資產增值稅的規則相當複雜。澳洲自1985年9月20日起開徵資產增值稅,在一個稅務年度內,納稅人的「淨資產增值」(Net Capital Gain),會按稅法[s 6-10 ITAA 97],被視為法定收入(Statutory Income),和一般收入(Ordinary Income)合併,按納稅人的邊際稅率(Marginal Tax rate)徵稅。
如果在某一個稅務年度內,納稅人所有買賣資產綜合產生了「淨資產虧損」(Net Capital Loss),這個虧損可以抵扣未來的資產增值來減低稅款,但卻不能用來抵扣其他入息。按現時稅法,並非單單只有買賣才會產生資產增值,可能出現的情況大致上有55種,由代號「A1」到「L8」,對於準備移居當地的讀者,有以下3點需要防範,以免在出現資產增值應課稅時準備不足,令自己或後人的理財規劃大失預算。
只有離婚可保留原底價轉名
第一「防」:資產轉名。對於物業投資者,「轉名」一詞應該不會陌生,而對大部分人而言,轉名主要出現在資產贈予(例如配偶或子女)或遺產分配時。相對於一買一賣,以贈予為由的「轉名」,由於不涉及金錢交易,普遍不會被認為產生任何的「資產增值」。但根據稅法,不論賣出、轉名還是以其他方式贈予,都屬於上述的「A1」情況,會視同以賣出價或市場公允價「賣出」資產,而且不管是父母贈予子孫,還是兄弟姐妹甚至是夫妻之間的互相「轉名」,在澳洲都不能獲得豁免。唯一特殊情況是,夫妻在離婚並分居時,按稅法[subdiv 126-A ITAA 97],所有法院令下的資產「轉名」,都可以原先的底價保留至受贈者在未來賣出時才結算。
持資產一年增值部分一半計稅
第二「防」:50%折扣限制。澳洲稅務居民的「淨資產增值」在計稅時,如果持有該資產達一年以上,增值部分便能以50%折算。舉例,如果納稅人以50萬澳元買入一個物業,在一年後以60萬澳元賣出,當中增值了10萬澳元,只有5萬澳元需要納稅。不過要注意的是,這個50%折扣是「上限」,如果持有資產期間並非澳洲稅務居民,該段時間便要按比例扣減,假設移居到澳洲一年半前買入一個當地物業,並在移居後一年半賣出,由於只有一半時間是稅務居民,所以賣出時,增值部分的「折扣」就只有50%的一半,亦即為25%,換句話說,有75%的增值額需要納稅。
留意自住物業免增值稅限制
第三「防」:自住物業豁免並非人人適用。雖然上述的資產增值「折扣」並不適用於臨時居民,但與稅務居民一樣,臨時居民在賣出自住主要居所(Main Residence)時,同樣可獲豁免資產增值稅。這個稅務寬免,適用於澳洲及海外的主要居所,所以即使移居澳洲前未能賣出香港自住物業,往後賣出亦有可能免被徵稅。不過,物業如果放租或長期丟空,這個寬免便有機會按比例削減。在離世後將自住物業留給後人,只要物業依然作為他們的主要居所,將來在賣出時,依然可獲豁免資產增值稅。然而,假若他們將物業出租或丟空,並在繼承兩年後才賣出,同樣有部分增值需要納稅。
最後一點要提及的是,如果納稅人往後離開澳洲,成為非稅務居民後,才將澳洲本來自住的物業賣出或「轉名」,這個豁免便不再適用,換言之物業100%的增值都需要課稅,並且不能獲得50%折扣,有意「再移居」人士需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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