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陳太太有一子一女,大女兒在去年和丈夫及孩子,一家四口移居英國,暫時在適應期當中,並未有明確的回流或定居計劃;小兒子在澳洲碩士畢業,剛找到工作,也結識了另一半,決定留在當地發展,並計劃在兩三年內組織家庭。陳生陳太剛踏入退休年齡,希望享受二人世界之餘,亦會定期飛到兩地探望子女。雖然兩人都是中產人士,退休生活基本無憂,但觀念上都偏向傳統,希望在百年歸老後,盡可能留多一些財產給後代,所以亦有考慮在未來減低生活成本,搬到大灣區居住。
以上這個「聯合國家庭」,近幾年在香港變得相當普遍,人口流動是一個大勢所趨,「傳富」至下一代的學問,已經並非一張「平安紙」可以輕易解決。留什麼資產給下一代、是在生還是過身後贈與,如何分配、重組資產,當中涉及跨境法律、各地稅務,財務策劃的複雜性愈來愈高。假若處理不當,除了會給後人帶來麻煩,也可能為他們增加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在生傳承需考慮時機及方式
陳生陳太的女兒及丈夫在英國工作雖然穩定,不過考慮到他們支出不少,兩老都想利用部分現有資產「幫補」一下他們。他們初步的想法是,由於女兒在當地有工作,稅階較高,倒不如用自己的名義在當地購買物業放租,租金收入交稅會較少,稅後淨收入再贈與女兒,待女兒退休或他們過身後才將物業轉贈。這種做法的思路其實很正確,但當涉及外地稅務層面,傳承的部署便需要作出調整。
按這個安排,當他們在未來將物業「轉名」到女兒名下時,由於不動產在稅務上普遍是「屬地法則」,並非以持有人稅務身份徵稅。以英國為例,物業贈與子孫,即使不涉及金錢交易,仍然會以「視同銷售」處理,按市場價被徵收資產增值稅。而如果以遺產贈與,則可能要面對40%的遺產稅,可謂「未見官先打八十大板」。
以上的個案,有兩個較為合適的做法。第一,陳生陳太一開始以現金的方式贈與女兒,由她在英國開設公司,以公司名義購買物業放租,可以享受較低的稅率,同時這種做法在將來不會觸及上述資產增值稅及遺產稅的問題。第二,改為購買海外(低稅或沒有資產增值稅的地區)例如香港的物業,或其他資產如股票、基金或保險等,以收入所得定期「幫補」女兒,在過身後才作遺贈,便同樣可以免卻英國的所有稅務。當然,投資項目的預期回報、增值潛力、穩定性等因素都需要考慮在內,始終最好的理財方案都應該是以人為本。
單一遺囑「先簡後繁」
至於遺產規劃上,準備一張涵蓋所有資產的跨地域遺囑(Multi-jurisdiction will),雖然簡單,但卻可能增加後人在承辦過程中的麻煩。以中港遺囑為例,在中國只接受中文遺囑,但在香港不論中文還是英文遺囑,都有法律效力。假若陳生陳太在香港的遺囑以英文撰寫,在未來處理大灣區的物業繼承時,後人要經過多重司法程序及機關,為遺囑進行翻譯、公證等,花費的時間可能需要以年計算;如果遺囑的法律形式和資產所有地法律有所不同,更可能不被承認,需要和當地法院進行交涉。
比較妥當的做法是,如果涉及海外物業或較大金額的金融資產,宜在所在地以當地的法律另立遺囑,或成立家庭信託盡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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