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註冊成立一間有限公司的成本很低,如果交易數量及營業額不大,每年包括會計及核數在內的支出有限,很多人都習慣運用有限公司架構經營小生意、作為私人公司接「副業」賺收入,又或是作為主體用作投資物業及金融工具。由於香港是地域來源徵稅,在大多數情況下,海外收入都不會被視為應課稅收入,加上企業稅率低及沒有股息稅,基本上單一股東在提取及運用公司資金時,和個人戶口沒有太大的分別。
鑑於維護成本低和資金管理靈活,很多人在移民後,都希望保留這些私人公司,用作處理未來收入,甚或作為個人財富管理工具的一部分。如果移居的地方稅制簡單,同樣是地域來源徵稅,這樣做固然問題不太,但如果相反,移居到稅制繁重及全球徵稅的地方,在決定保留這些公司與否前,則需從法規稅務等角度考慮成本效益。
注意公司稅務居民身分定義
私人公司在香港成立,很多人的第一印象是,公司只須在香港交稅。其實,公司作為一個獨立法人,同樣有稅務居民身分,這個身分除了受公司成立/註冊地影響之外,也受公司的「中央管理或監控」因素決定,當中包括但不限於組成董事局成員的個人稅務居民身分、董事局會議、公司重要決策在哪裏進行、股東決策權等等,而這個和公司註冊地址及營運辦公室並不一樣。
以一間出入口公司為例,公司在香港註冊,日常營運及員工均在香港,但股東及董事(常見的小型家族公司)移居到了美國,日常決策都是通過視像會議進行。在這個情況下,公司的「中央管理或監控」實則在美國,按當地的稅法,應被視作美國稅務居民公司,需要在當地報稅甚至交稅。
除了香港公司之外,對於很多香港人常用的英屬處女群島(BVI)公司、開曼群島(Cayman)公司,以上的規則同樣適用。由於各地的會計及稅務準則都有不同,公司愈多,相關的報稅成本便愈重。
稅務穿透適用受控外國人公司
如果在移民之前,改組公司架構,例如只剩下居住在香港的人作為董事,股東都不參與公司營運管理,以上問題就可以完全解決嗎?非也!即使這樣做能避免公司成為當地稅務居民,依然需要面對「受控外國人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稅務問題。
是國際反避稅規則一種
「受控外國人公司」是國際稅務常見的反避稅規則,目的是防止通過將資產及收入配置在低稅率地區的架構,從而做到「進取」避稅的操作。不少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地區,包括英美澳加、中日韓、歐盟大部分國家如德國、法國等,都有各自的「受控外國人公司」規則。一般而言,只要該國的關連稅務居民,持股超過50%時,這些公司的收入或盈利,都會按持股比例「穿透」到股東作為他們的個人應稅入息,達至「公平」徵稅的原則。
當然,每個國家的規則也不一樣,例如在加拿大只要關連的稅務居民持股10%以上,該公司便會被視作「受控外國人公司」,有些地方會將資本增值作為收入的一種,亦有部分國家只針對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徵稅等等。
除了稅務「穿透」,「受控外國人公司」的盈利在報稅時,由於各地稅例不同,盈利可能需要修正,報稅收費通常會較高,例如在美國涉及「受控外國人公司」報稅時,除了要填寫非常複雜的Form 5471外,同時要提供該公司的營運會計資料、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一般收費介乎數百至一千多美元,而且是以每間公司每年計算,未必能節省稅款。這些「冤枉錢」小數怕長計,應該可免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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