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許多伴侶是同一公司的股東,在公司名義下的地產或其他投資擁有權益。當這些配偶需要離婚時,相關公司權益可以透過多種方式處理。
首先是劃分方法。如果一家公司由一對離婚伴侶共同擁有,而雙方都希望在離婚後保留部分業務,最常見的建議是成立一家新公司,並將部分業務轉讓至新成立的公司。在處理現有業務的債權人等相關事宜時,必須依照《業務轉讓(保護債權人)條例》(第49章),確保雙方按照各方的意願,在企業的資產和負債上進行劃分。
如果其中一名配偶不希望保留公司權益,則選擇保留該權益的配偶應從公司的資產或利潤,透過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給予對方與其股權價值同等的款項。
如果配偶雙方都不希望保留公司權益,則可以出售公司權益。如果無法出售業務,各方可以解散公司並自行分配剩餘的資產。
釐清貸款抵押資產責任
按揭或已押記股份方面,在轉讓公司利益時,公司股份可能作為貸款的一部分已被質押,或者可能是公司名義下已抵押給銀行的資產。遇到這情況時,必須要注意以下事項:1)誰負責償還貸款人的未償還貸款;2)誰應承擔解除和贖回現有抵押的費用;3)貸款是否需要再融資;如果是,是否需要提供替代或額外的抵押品;以及5)如果貸方拒絕再融資或轉讓貸款,有哪些替代安排?會否導致財務或現金流量問題?
至於印花稅責任,即使是法院命令進行的業權轉讓,雙方仍需按轉讓額或所轉讓股份之資產淨值相比之下較高者,計算所需繳付的印花稅,目前稅率為0.26%(截至2022年6月)。其金額將取決於公司的市場價值。雙方在應就誰承擔或如何分擔印花稅責任上達成共識。
如果公司持有房地產權益,應考慮轉讓公司的所有權而不是直接處置該房產,以適用比物業轉讓較低的股權轉讓印花稅。
由於加蓋印花需時,特別是當所述對價不等同股權市值時,雙方轉讓前應預計充足時間完成過程,以減低對公司營運的影響。如果是一家擁有多種業務和資產並營運中的公司,更需要注意這一點。
股權轉讓要與股東協商
有關優先認購權和轉讓限制,優先購買權和轉讓限制也會實際影響離婚伴侶轉讓的執行。假設其中一名配偶希望放棄其持有的一家私人公司股份。在優先認購權下,該配偶必須先向其他公司股東詢問會否購買股份。只有在全體股東同意不行使優先認購權的情況下,才能將股份轉讓。如果其他股東決定行使其優先購買權並購買股份,即使該配偶能夠兌現有關股權,但會因無法履行離婚協定所預期的財產分配安排而造成爭議。
為避免發生上述問題,建議在達成離婚協議前先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爭取放棄優先購買權或一併解除轉讓限制機制。這樣做可保障股份順利地轉移到另一個配偶。
股權估值嘗試取得共識
在估值方面,在離婚訴訟中協商和解時,離婚夫婦應就配偶的公司股權估值嘗試取得共識,否則需要委任一名會計師或測量師的獨立第三方專家對相關公司權益進行正式估值。如果持有股份的配偶並不兼任公司董事,或公司其他股東不希望對公司進行估值,則該配偶有可能需要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40條,向法院申請法令查閱公司的賬簿和賬目。
最後,某些離婚伴侶可能希望在離婚後繼續共同擁有或經營他們的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雙方簽訂一份股東協議,清晰地界定各方作為股東對公司相關的權利和責任。
作者為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寶琼及曹喬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