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英國移民及相關稅項,近日在坊間已經不難找到免費資訊,但具體應用在個人財務策劃的分析,卻不時聽到很多謬誤,特別是針對金融產品的處理方法。本文的最後4個迷思,將集中在講解移民英國前對資產組合處理的正確方向。
(一)根據英國和香港簽定的雙邊稅務條約DTA,香港的保險及年金屬於退休金(Pension),收入可獲豁免英國徵稅
這是筆者聽過一個偏差比較大的誤解。的確,就退休金(Pension)而言,不論是長俸還是一筆過的強積金權益,根據兩地簽定的DTA,都不需要被英國徵稅。然而,協議中Article 17列明,「Pension」的定義需要和工作(employment)相關,如果只是單純個人為自己購買的保險及年金,是不符合「Pension」的資格。事實上,英國稅務局有明文交代境外保險的稅務處理原則和指引,簡單而言,成為稅務居民後,增值的部分在提取或解約時,都是需要按當時稅階繳交相應的入息稅。
(二) 海外人壽保險所產生的收入及理賠,只要不滙入英國就可獲豁免徵稅
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Yes and No」問題,需要視乎保險計劃一些細節的安排,如受益人身份及是否稅務居民,不能一概而論。首先,這些已有的海外保單,在沒有觸發需繳稅情況(Chargeable Event)時,只要沒有提取或退保,保單中獲分發的紅利及利息滾存都是不用繳稅。其次,在完全或部分退保時,要留意滙款制 (Remittance Basis)並不適用於海外保險,當海外保單持有人已經成為英國稅務居民,即使沒有將退保的現金價值及紅利滙入英國,仍需就保單所產生的「盈利」繳交英國的入息稅(而不是較低的資本增值稅)。當受保人過世後,死亡賠償只要有指定受益人而不是保單持有人的遺產,則不會被徵收遺產稅IHT。但假若死亡賠償包含紅利、利息及投資收益的部分,受益人就很可能需要就這部分繳交相應的入息稅。
(三)移民後賣出有升幅的資產時,資本增值稅只須計算移民後的升幅
當成為英國的稅務居民後,需要就英國和海外的資產升幅,在出售時繳納資本增值稅(CGT)。特別要注意的是,英國稅局並不會對移民人士的資產,在移民時自動重新進行估價(沒有Step Up Basis),所以在計算資本增值稅時,是會以資產的購入價計算升幅,即使購入時並非英國的稅務居民。很多時候,特別是物業,在移民前可能已經累計不少升幅,所以在移民前,一定要做一個重新估價(Re-basing)的工作,例如將已升值的資產先賣出再買回,又或是將資產轉移到有限公司或信託持有。這樣在將來計及資本增值稅時,因為資產已經有了「新」的購入成本,就不需承擔因移民前升幅所產生的不必要稅務。
(四)為什麼移民後需要根據稅務原則改變投資的思維?
這當然是因為不同投資工具的稅後回報有非常大的差別。很多香港人都喜歡投資派息穩定的股票,但理論上當股價在除息後會有相應的下調,就是所謂的「羊毛出自羊身上」。如果在沒有稅務的考慮下,有現金到手當然比較好。但在英國,股息是需要交稅,而稅率可達38.1%,相較之下,賣出股票收益所需繳交的是資本增值稅,最高稅率也只是20%。相對派息股,投資不派息而有增值潛力的股票,在移民後自然更為有利。
(三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