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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

Katie Graves 理財方案

設立信託 作財富承傳選項

信託是一種持有財產的機制,由財產授予人(settlor)將資產的享用權授予個別或多個受益人(beneficiary),同時將資產管理和投資的控制和決定權交予受託人(trustee)。由於財產授予人將資產轉移至信託時已不再持有該資產,因此若財產授予人不幸身故,信託內的資產是不須進行遺囑認證的過程。與此同時,信託可以繼續按照信託契據如常運作,並將包括家族生意及資產在內的信託資產繼傳給後人。

信託的歷史悠久,用途亦相當廣泛。父母或長輩時會因受益人年幼或經濟未穩定而不希望直接餽贈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或長輩可設立靈活度高的信託,為受益人支付特定開支,譬如學費及其他的教育開支。父母或長輩亦可在後輩婚姻或感情關係破裂後,利用信託對受益人提供給養。

委任保護人平衡權力

信託可在財產授予人面對債權人、被剝奪繼承權的後輩、前配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的索償,以及因政治不穩的風險,給予一定程度的保障。財產授予人往往會基於保障信託資產的理由,而選擇在居住地以外的國家成立信託。信託對信託資產的保障程度會視乎財產授予人的居籍或居住地,以及信託所屬的法律而定。一般而言,信託會委任保護人來平衡受託人的權力。信託契據亦可規定受託人必須在得到保護人的同意下,方能行使某些賦予受託人的權力或行事。

若信託持有公司股份,並且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則不需要另制定股東協議。此做法的另一好處則是避免分散股權所帶來的任何延誤,或可阻礙公司業務決策的種種問題。

香港已取消遺產稅

有別於其他司法管轄區,香港已在2006年取消遺產稅,因此,任何人將資產轉移至信託均不會涉及任何遺產稅或繼承稅的問題。不過,在設立生前信託以外,任何人亦應同時立下遺囑,以涵蓋該信託以外的資產。

Katie Graves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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