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全球化為富裕家庭開啟了很多令人振奮的大門,但同時也帶來不同的挑戰,當中包括如何有效地管理財富及處理相關的稅務責任。
我身邊有很多朋友雖然身處香港,但他們的一些家庭成員卻居於海外。最常見的例子是子女在美國留學後在當地就業,並取得美國居民資格;亦有一些情況是他們在美國投資地產或置業。然而,在缺乏周詳的財富和稅務策劃的情況下,很多人雖然不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但在投資或置業過程中,他們已被美國稅務局視為美國稅收居民,並應就其全球的收入和資產向美國當局申報和繳稅,卻仍懵然不知。
資產轉贈家人需繳所得稅
在香港,將資產直接贈予家人,稅務影響可能只限於印花稅。然而,有關情況在美國則不盡相同。任何人士如將資產直接贈予擁有美國居民身份的家人,其家人須要就資產將來的所得和收益,在美國申報並繳納當地的所得稅,並須要在去世時或在未來將資產饋贈他人時,就資產的價值繳納40%的美國遺產稅或贈予稅。
不同州份稅務責任有分別
另一例子是非美國居民投資美國房地產,投資者通常會因出售美國房地產而負上繳納美國所得稅的責任。出售美國房地產所得的收益一般屬於源於美國境內的收入。如果投資者將美國房地產出租並獲得收入,投資者還將負有向美國當局申報和潛在的納稅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房地產供給他人免費使用,投資者仍可被視為獲得出租收入。此外,非美國業主須就處置美國房地產所得款項的總額繳納10%的美國預提稅。取決於物業的位置,美國不同州份和地方收取的所得稅和轉讓稅有別,這也可能是投資者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除了納稅的責任,擁有美國房地產的投資者在美國境內及甚至境外,均負有申報的義務。此外,房地產的法律所有權在美國一般是公共紀錄,投資者應考慮資料披露的要求,並同時兼顧在保護隱私和匿名持有的相關問題。
設立委託人信託簡化問題
然而,非美國居民而其家人擁有美國居民資格的人士,可考慮設立一個「外國委託人信託」,令其家人在以下方面得以受益:
(1) 擁有美國居民資格的家人對信託的所得和收益,在美國無須作出年度申報和繳稅(除非該所得或收益源於美國境內);
(2) 委託人在世期間,向擁有美國居民資格的家人分配的信託收益,無須繳納美國所得稅;以及
(3) 通過信託持有的資產,世世代代可免徵美國遺產稅和贈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