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立法會明日將首讀《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今次修例希望不會出現破壞選舉行為,至於公開活動的定義,是指向公眾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訊、由公眾可觀察得到一些行徑或動作、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任何材料,一旦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判監3年,惟條例亦列明,若相關人士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可作免責辯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則指出,相關修例因有人嘗試作出相關煽惑的行為,因此針對性作出修訂,確保選舉不會被操縱及破壞,強調並非因為對選舉投票情況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