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有關修改選舉制度的條例草案內容,日後將會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只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指的主要官員才有資格出任成員
職能方面,主要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包括符合「擁護《基本法》、効忠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
為提升有關發票程序的效率和準確性,修訂建議由今年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及立法會選舉開始,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選民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票站人員用電子儀器核對和發票,毋須再用紙本和劃線。
此外,為了維持選民登記冊的透明度,同時保護選民的私隱,建議修訂查閱和編製選民登記冊的安排,包括只限傳媒、政黨以及候選人查閱登記冊、遮蔽登記冊上選民的部分個人資料、以及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擴展至所有新選民登記申請,增加市民對選民登記制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