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於前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首天參與遊行,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同案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已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違反《禁蒙面法》。古思堯被判監5個月,黃之鋒被判監4個月。
裁判官鄧少雄表示,黃之鋒當日曾接受傳媒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思堯則扶着及收走直幡,是帶領性人物。裁判官稱,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黃之鋒因認罪而獲減刑至4個月,古思堯由於對控方案情無重大爭議,亦獲減刑。
至於涉及違反《禁蒙面法》,裁判官以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黃之鋒認罪而減刑至10天,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黃之鋒現時因包圍警總案正在服刑,裁判官下令本案刑期與包圍警總案的刑期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