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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1日

朱永耀 強積金

部分強積金結餘或不屬於僱員

上星期與朋友晚飯,閒談間朋友提及最近收到強積金周年報表,想了解當中所顯示的總結餘是否全部都必定是屬於自己的強積金資產。雖然我未有機會閱覽他的周年報表以作更詳細了解,但可以很快回答這位朋友。非也!其實,部分結餘最終有可能未必屬於成員。

僱主供款部分之歸屬權益可受限

一位成員的強積金賬戶可包括由很多不同來源的資金組成。當中最常見而又為人熟識的為現職僱主及僱員本身所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其他來源可包括現職僱主及僱員本身所作出強制性供款以外的額外自願性供款、僱員過往受僱或自僱時所累積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與受僱無關由僱員作出的個人自願性供款(又稱特別自願性供款或靈活供款)等。其中大部分結餘都屬於成員,但有可能於下列兩個情況下,僱主供款部分之結餘未能於僱員離職時獲全數歸入成員所有。

要符合某些條件才可取得僱主的自願性供款

這位朋友當然一臉疑惑,追問那些部分有可能不屬於他。當中最易理解為現職僱主所作出的額外自願性供款。這些供款一般屬於僱主為僱員提供的額外僱員福利,僱主一般會設定一些歸屬條件,僱員符合這些條件便可獲得部分或全部的額外自願性供款。常見的條件為僱員必須工作滿特定的年期,才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僱主額外自願性供款。例如僱員工作滿一年可獲得10%僱主自願性供款,滿2年可獲20%,3年可獲30%,如此類推,滿10年便可獲得全數。如這位朋友於受僱6年後離職,他只可得到60%的僱主自願性供款及相關投資回報,而僱主則有權取回餘下的40%。此外,有些僱主同時亦會把離職原因與歸屬條件掛鈎,例如提早退休便可全數獲得僱主額外自願性供款,但因故被革職則不能享有任何僱主額外自願性供款等。當然,由僱員本身所作的額外自願性供款則全數屬於僱員所有。

法例現容許用作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另一部分則為現職僱主的強制性供款。朋友即時詢問為何強制性供款最終都有可能不能成為僱員的強積金資產。其實當僱主向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後,所有強制性供款即歸屬為僱員的強積金資產,成員可於65歲退休後,或法例容許提早提取強積金的情況下,取回所有供款及相關投資回報。惟若出現以下情況,已歸屬僱員的強制性供款有可能被提取作其他用途。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若僱員有權獲得僱主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時,僱主可利用於強積金計劃下,由僱主為該僱員已作出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以抵銷全部或部分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因此,如僱主行使這個權利,該僱員的強積金部分或全部的相關僱主供款有可能被提取用作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雖然這筆供款於提取後仍屬該僱員所有,但它再不是該僱員的強積金資產,而變成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朱永耀

滙豐

保險總監及僱員福利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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