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移居」至海外,還是計劃到大灣區安居樂業,多樣性的人口結構,在未來將會是不可逆轉的趨勢。香港行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相對應的便是大陸法(Civil Law),
兩者在本質上有很大差異,當中和個人息息相關的婚姻法制,在雙方的權利、責任,甚至是財產歸屬權益界定都不同。中港婚姻,又或是移居外地子女的跨國籍婚姻,就婚姻註冊地、常住地(habitually resident)的選擇,都會在婚姻出現「意外」時,影響訴訟所適用的法律,最終影響雙方財產的分配。
另一方面,如果結婚的對象是再婚人士,有機會和沒有血緣的小朋友組成繼親家庭(Blended Family),多段婚姻下,如何將財富留給自己選擇的後代,將會是未來家庭財務策劃一個重大課題。
不同地區婚姻制度有別
香港的婚姻財產制度相對簡單,就是分別財產制,即是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後的財產都是獨立,法律上為個人財產,各自對自己的財產有絕對支配權。然而,單是附近的國家或地區,例如中國、澳門等,婚姻財產制度已經不盡相同。中國的婚姻財產制度是「法定財產」與「約定財產」的結合,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法定的制度便是共同財產制,即夫妻二人在結婚後,除了少部分的婚前個人財產或親屬指定饋贈外,所有婚後的收入,投資賺取的回報,都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需要「分割」的。
婚姻制度影響財產歸屬
而在澳門,婚姻財產制度有4種可以選擇,分別是分別財産制、一般共同財産制、取得共同財産制及取得財産分享制。在結婚時沒有選定,按《民法典》為「取得財產分享制」,即雙方對於婚前及婚後的財產都是各自擁有及可自由處置的,但在離婚時,婚姻期間財產增加部分便要對等分配。
在財富傳承上,共同財產制的最大挑戰是,在子女結婚後,給他們饋贈的任何現金、股票或物業等,都有可能會和個人財產混同,最終變成共同財產,在婚姻不幸結束時會被分割,造成家庭財富外流的不理想情況。
家庭結構複雜宜多考慮
以上的問題,同樣適用在移居海外的家庭。以英國為例,除非婚前有協定,和香港一樣是分別財產制,但在鄰近的法國,同樣有4種婚姻財產制度,當中「Régime legal de la communauté réduite aux acquets」、「Communauté universelle」及「participation aux acquêts」3種都包含共同財產的元素,再者「英法聯婚」非常普遍,移居家庭在傳富子女時,都需要把婚姻狀況考慮在內。
提及婚姻狀況,不得不說的就是離婚率高的社會現象。這個問題在財務規劃上很少人公開提及,但事實上,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官方統計數字【表】,無論是中國、香港還是西方,現代人的離婚率都是愈來愈高,平均每兩段婚姻,就有接近一段以離婚作結。
離婚後,如果有子女,再婚時便會產生繼親家庭,當一方意外過身,而另一方又再婚時,過身一方的財產如果全留給在生的配偶,在這配偶下段婚姻結束或離世時,這些原本的財產便有可能外流到「陌生人」手上,最終達不到照顧自己後代的傳承目的,完善的理財規劃應考慮更多這些問題,而非單單是產品的回報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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