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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2日

曹偉邦 MPF

有了強積金,誰愛公積金?

在強積金計劃推行前,不少企業為了吸引員工,已經提供公積金作為退休福利,即使強積金推行後,仍然有部分公司向強積金管理局申請豁免,保留公積金計劃,但條件之一便是要同時提供強積金計劃以供選擇。由於公積金與強積金計劃存在極大差異,而且只有一次選擇機會,僱員應該小心比較才作出決定。

公積金與強積金的最大分別,便是公積金存在一個歸屬比例的概念。歸屬比例的意思,是僱主供款部分,並非立即百分之百屬於僱員,而是根據任職年期的長短定出比例,一般而言首3年的歸屬比例可以是零,即僱員完全未能獲取任何僱主供款,隨後則可能以每年百分之10的比率增長。換言之,要全數取得僱主的供款部分,在這個例子便要任職10年。當然,不同的公積金計劃會有差別,但歸屬比例的概念肯定存在。

在歸屬比例的影響下,僱員於任職公司的「生命周期」絕對會影響退休權益。假設沒有被「炒魷魚」,若僱員只是「騎牛搵馬」,那公積金計劃肯定不會帶來更大的退休保障,強積金應是首選,但如果僱員希望於這家公司作長期發展,公積金計劃的保障說不定較強積金為高。

公積金較強積金優勝之處,在於沒有相關入息上限。對於高收入僱員來說,現時強積金2.5萬元的最高入息限制,令計劃的退休保障作用大打折扣,而公積金則一般不設入息上限,因此公積金計劃通常較受高收入僱員歡迎。除此以外,不少公積金的供款,全數由僱主負責,僱員的工資不會被扣減分毫,心理上也較為好受。

兩者另一個不同之處,在於相關收入的計算準則。現時強積金的相關收入定義頗為廣泛,包括加班費、津貼、獎金及花紅等收入,相對而言公積金一般只會計算基本工資。因此,若僱員的基本工資不多於最高入息上限,「其他收入」也有一定比重,那麼強積金似乎較為「著數」。

如果僱員希望自行設計退休投資組合,那麼便只有選擇強積金,因公積金計劃的投資權一般屬於僱主,僱員的參與度較低。保障方面,強積金制度設有補償基金,於出現失當或違法行為時向成員提供補償,而公積金則沒有這方面的保障。

不少成員認為可以提取現金是公積金的吸引之處,但這論點只適用於成員參與公積金計劃的年期屬於2000年12月1日之前,若在這日期之後參與,在離職時便必須將一筆「最低強積金利益」存放於強積金帳戶,直至65歲時才能提取。計算方法為成員離職那一年的有關入息乘以強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乘以1.2。公積金權益只有高於這水平的差額可以提取現金,低於則全數要撥入強積金帳戶。

曹偉邦

韋萊韜悅

投資諮詢顧問香港區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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