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移居理財」的緣故,愈來愈多人認識「家庭信託」一詞,不過仍然有不少的疑問,包括信託是什麼、成立費用、有什麼用途等等。信託是什麼已經在相關的友欄中有所提及,簡言之,是成立人(委託人)授權受託人管理其轉移到信託名下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票和物業等。本篇主要討論信託的應用,以及如何協助家庭或個人完成各種稅務或非稅務的理財目的。
成立信託的常見目的包括為未成年子女或有特別需要的受養人提供財產的託管、為沒有足夠理財知識的家庭成員提供財務保障、作為慈善贈予,以及減輕稅務負擔等等,而最後一項是現時很多家庭在策劃移民時比較關心的功能。
眾所周知,從香港移居至英國或台灣等高稅地區,一般會面對三大財富「殺手」,即高昂的入息稅、資產增值稅及遺產稅。如果你以個人名義持有資產,涉及的資產增值自然需要納稅,身後的遺產由後人繼承同樣也會引伸遺產稅,如果改用信託持有資產則不一樣。
假設你作為一個信託的成立人,將資產轉移到信託後,雖然你或其指定人士仍然可以受益,但架構上已不屬於你本人,一般是屬於一間合資格並處於低稅地區的信託公司,既然這些資產名義上已經不屬於你所有,故以個人持有資產衍生的問題自然也不再屬於你,包括所涉及的稅務。
信託下入息稅可控
由於資產已不屬於個人名義,所以在信託內滾存和增值,自然不用繳納資產增值稅。同理於個人離世之時,在信託內的資產已經分隔出來,普遍已沒有關於遺產稅的責任。不過,錢總是需要用的吧!信託的受益人要用錢時又是否有稅務的考慮呢?一般來說,受益人從信託獲取金錢是需要申報為個人的入息,換言之會有入息稅。不過,與個人持有資產的最大分別是「可控」,可以根據家庭成員的稅階決定分配多少收益,以達到省稅的目的。
以英國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一對夫妻和一對子女,以家庭信託持有資產,本年度獲取了50280英鎊的收益,信託決定向每名受益人平均分配,即父親、母親、兒子和女兒均獲得12570英鎊。由於每個人的年收入均不超過基本免稅額(假設沒有其他收入),所以不用繳納個人入息稅。換言之,整個家庭合共獲取了50280英鎊的收入,但沒有一分錢的稅。相反,如果資產集中在其中一個家庭成員名下,例如爸爸或媽媽,相信最少也有數千英鎊的稅負。
以上就是信託的基本應用,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及利潤二次分配給家庭成員的基本目的,並達到一定程度的省稅效果。最後,以上是基本的概念,有興趣的家庭宜聯絡相關的專業人士,以制定合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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