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低稅率的經濟體,要有五星級的社會福利,難度實在非常高。MPF的基本原意就是,讓在職人士每月積少成多地為將來的退休生活作儲蓄。雖然有不足之處,但過去十多年來,MPF已作了多方面改善。其中一個值得讚賞的,要算是容許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由,申請索取MPF的累算權益。雖然說MPF是為退休作準備,但如果一旦不幸患上不治之症,那時候還說為退休作儲蓄已是完全沒有意義了。
根據積金局的數字,單在2016年的第一季,就有1600萬元的MPF累算權益提取,是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理由。
不同於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在以罹患末期疾病而提早領取MPF的理由尚未在2015年8月1日生效前,一位患上末期疾病的MPF計劃成員,原則上是無辦法申請索取MPF的累算權益作為治病或生活之用。與罹患末期疾病很相似的一個理由,就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不過在定義上,兩者有很大的分別。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是指一位MPF計劃成員永久不適合執行其在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最後一份特定種類的工作,更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以證明上述狀況,才可提早提取權益。但一位罹患末期疾病的MPF計劃成員不一定符合以上規定,特別是在適合工作方面。所以新增的罹患末期疾病理由,就可以填補這個不足之處。
罹患末期疾病需醫學證明
市場上的危疾保險大多有各自對危疾的定義,通常會是一系列的病症,例如各類癌症。但在MPF「罹患末期疾病」的理由中,卻沒有這個安排。根據強積金條例,如註冊西醫或註冊中醫認為一位計劃成員因為患病,而令其預期壽命相當可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醫生便可為成員簽發醫學證明書,以便成員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而一份醫學證明書的有效期為醫生簽發日後的12個月。
倘繼續生存權益不必歸還
現今醫學昌明,治療頑疾的方法日新月異。很多從前所謂的絕症,今天也有機會被治癒。假設一位計劃成員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即使之後康復倖存,也不需要把取得的強積金歸還。如果這位計劃成員日後再次自僱或受僱,而又符合強積金的供款條件,便要根據強積金法例規定作出強制性供款。
天有不測之風雲,人有旦夕之禍福。人生在世,最好凡事早作準備。雖說人算不如天算,但有準備總比無準備好。MPF既是作退休的準備,也可以是救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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