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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

余天佑 MPF

聘請家傭要供強積金嗎?

筆者一日探望朋友夫婦Elly和Jason,他們今年聖誕將收到一份特別的聖誕禮物 - 他們的愛情結晶即將出世,全家正為這位即將來臨的新成員感到興奮,四處張羅嬰兒用品。為免年事已高的父母太過勞累,Elly和Jason決定聘請家庭傭工幫忙做家務。

事實上,許多香港年輕家庭像Elly和Jason一樣,夫婦二人在職,需要聘請工人照顧小朋友。不過Jason對僱傭安排上不太清晰:「如果我們聘請海外家庭傭工,我們要為工人每月供強積金嗎?」

「家務僱員」可獲豁免

現時強積金制度下,只要聘用的是「家務僱員」,僱主便可豁免為該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家務僱員」是根據僱員提供服務的地點是否於住所內而釐定,只要僱傭合約列明僱員完全或主要是為僱主的住所提供家務服務,便屬於「家務僱員」。一般來說,外地家庭傭工在申請來港時,合約已經清楚訂明只容許在指定的僱主住所提供服務,屬「家務僱員」一類,故符合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的資格,僱主不必作出供款。

除海外家庭傭工,部分職位如園丁及護衛員,若指定在僱主居所範圍內提供服務,亦可歸類為「家務僱員」,但司機、保鑣等職位,由於工作範圍主要在住所以外,便會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Jason問:「近年流行聘請陪月員,Elly的預產期快到,我們也考慮找個陪月員,是否要為他們作強積金供款呢?」一般在僱主住所內提供服務的陪月員或者本地家務助理,僱主毋須替他們作出供款。正確來說,陪月員或者本地家務助理一般屬於自僱(self-employed)或受僱於中介人公司。自僱人士需為自己登記強積金及作出供款;至於後者,有關中介人公司會先以僱傭方式聘用她們,然後再因應客戶要求將她們轉介至不同的家居工作。因此,應該是中介人公司的責任為她們登記強積金及作出供款。

積金制度涵蓋兼職員工

強積金制度涵蓋全職、兼職、臨時及以短期合約形式聘用的僱員,只要員工年齡屆乎18歲至64歲,受僱期不少於60天,僱主便須為他們登記強積金計劃,並作每月5%的強制性供款,除非相關工作屬豁免範圍。

有一點要注意的,受僱期所指的60天並非實際工作天數,而是以曆日計算,即使該兼職員工每周只工作兩天,由開始獲聘當日起計滿60天,無論實際工作日數多少,僱主仍要開始為其作5%的強積金供款,僱員部分供款則按有關入息水平上下限計算。假設該名兼職員工只在周六、日上班,兩天薪金合共500元,若僱主按周支薪,他的薪金便低於每周有關入息下限,因此他無須作強積金供款,但僱主仍須作出薪金的5%供款。

筆者寄語將為人父的Jason,除了為快將出世的兒子作好安排之外,長遠更應該為自己退休計劃及投資定下目標,以保障自己及家人的退休生活。

余天佑

安聯投資

大中華及東南亞機構業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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