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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6日

曹偉邦 MPF

提前退休的強積金儲蓄策略

於正常情況下,強積金假設成員工作至65歲,才能贖回相關退休組合的資產,但於實際操作上,不少成員可能於這個年齡前已經停止工作,當中可能是由於任職公司的政策設定較早的退休年齡,或成員希望提早退休享受生活,又或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被退休」。

成員提早退休,最切身的問題便是由於沒有收入,難以繼續為退休計劃進行供款。於工作期間,每月供款除了能夠為成員不斷累積財富外,某程度上也為退休計劃支付管理費,以及發揮抗衡通脹的效益,但當退休後沒有收入,這些負面因素便會更明顯地蠶食投資組合的權益及表現。

成員於65歲前退休是否其預期之內是一個重要關鍵。如果這是任職公司的政策,成員於籌備退休投資組合時,便應該要考慮這個因素,即使於年齡屆滿後獲得繼續聘任,這也只是額外的收獲,不能將這視為必然情況。當然,成員於心理上及生理上能否於退休後,於其他公司或崗位繼續工作,也應該是考慮因素,特別是為同一公司服務了數十年的成員,未必能夠適應,那麼於計劃退休時便應以一個較審慎的年齡作為退休界線,不應超出任職公司政策設定的退休年齡。

另一方面,如果成員是「被退休」的話,那肯定會打亂成員的退休計劃。成員首要考慮的是,退休後的生活年期將因此加長,但累積退休資產的時間卻縮短。在此消彼長的影響下,成員每月可動用的退休支出便會相應減少。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成員應該盡可能延長工作年期,嘗試於其他公司尋找工作機會,也可考慮參與再培訓課程,從而增加再獲聘的機會。如果實在沒有辦法,成員便要有心裡準備,日後的退休生活質素將與原先的計劃有所差異。

至於希望提早享受退休生活的成員,最重要考慮現時退休計劃所累積的資金是否足夠應付退休生活。如果成員確信不會繼續工作,同時年滿60歲,便可以進行宣誓,繼後可以自由地從信託人贖回資產。現時的強積金政策於提早贖回方面有嚴格規定,如果宣誓後一旦被發現受僱或自僱,將會是刑事罪行,相等於作出虛假聲明,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如果成員提早退休後決定往外國生活,也可以透過宣誓「永久離港」提早贖回強積金。

當成員贖回資產後,可以選擇將資產繼續存放於強積金系統內滾存,也可以自行尋找投資途徑,但要謹記兩個要點:(一)成員贖回資產後不應以現金方式存放於銀行,因銀行所提供的存款息率通常不會高於通脹,資產的購買力將因此被蠶食;(二)成員於進行投資時,必須配合風險承受水平,投資組合的核心應由波動性較低的資產組成,而投資目標最低限度要追上物價升幅。

曹偉邦

韋萊韜悅

投資諮詢顧問香港區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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