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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2日

曹偉邦 MPF

外勞強積金 如何安排?

近期於勞工界與商界熱烈討論的議題,便是應否輸入更多外勞,為香港社會提供更多勞動力。這是一個非常具爭議性的議題,因雙方必然優先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勞動力不足無容置疑將令整個社會付出一定代價,特別是企業營運成本上升可能會轉嫁至消費者身上,部分中小企也可能因此面對經營困難,但輸入外勞的數目過多則會影響本地工人的生計,因此如何掌握當中的平衡點,的確需要更多的討論及驗證。

筆者作為強積金從業員之一,暫時仍未見到強積金行業出現勞工短缺,但例如一些建築或基層工作,則時有聽聞「有工無人做」的情況。無論如何,若輸入外勞的政策有所放寬,或僱主們準備或已經聘請外勞,便應清楚了解強積金法例就外勞的供款法定要求,以免誤墮法網。

其實香港有很多外勞僱主,因各位讀者家中的家庭傭工便是輸入外勞的一種。不過,根據強積金條例的規定,家務僱員屬於強積金計劃內的豁免人士,僱主無須為僱員安排任何強積金帳戶,沒有供款的責任,即使僱主提供的工資水平超過入息下限,家務僱員也不用為強積金供款。

於現時條例下,部分外勞於符合某些特定條件下,也屬於豁免人士,當中包括來港受僱或自僱不超過13個月的海外人士,或來港受僱或自僱,並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人士。前者的豁免範疇,適用於需要申請工作簽證而於香港工作的外勞,而強積金條例的豁免適用準則為該工作簽證的有效期間,與僱傭合約上所訂的在港工作年期,或在港實際工作日無關。例如該僱員的工作簽證的有效期為12個月,僱主便沒有責任為僱員安排強積金供款。

不過,若該工作簽證獲續期,令該僱員的在港工作年期多於13個月,僱主便要在第13個月完結後起,為該僱員安排參與強積金計劃。這安排沒有追溯性,所有供款由第13個月完結後起計算。要留意若僱員於期間轉換僱主,供款責任也是以工作簽證的第14個月起計算,並非以任職該僱主的期間作標準。另外,若該僱員於工作簽證到期後沒有續期並離港,其後再以工作簽證於香港工作,則13個月的限期會於第二個工作簽證生效後重新計算。

至於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而獲豁免方面,則包括任何提供退休福利的法定或社會保障和政府退休計劃。於受僱期間,僱主要確保該僱員為這些海外計劃的成員,否則便要於僱員的海外退休計劃資格失效後60天內,安排該僱員參與強積金計劃。

另外,上期提及強積金供款上下限的檢討,根據現行的強積金法例,積金局必須每4年檢討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至少一次,我們了解到積金局早前就強積金供款有關入息水平的法定調整機制進行了檢討,而有關檢討已經完成,積金局將於稍後向政府提交建議方案,並在適當時間公布建議的詳情。

曹偉邦

韋萊韜悅

投資諮詢顧問香港區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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