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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9日

曹偉邦 MPF

積金違規僱主 理應受重罰

最近有位違規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被法庭重罰12萬元,相等於拖欠款項的8.5倍。由於該位僱主並非初犯,法庭作出較嚴厲的懲罰絕對合情合理,相信該案例能對僱主起警惕作用,使他們加倍留意積金制度下需肩負的責任。

僱主現時必須為一般及臨時僱員登記參加僱主所選用的強積金計劃,並準時進行供款。僱主需謹記,一般情況下免供期並不存在,除非僱員的受僱期少於60天(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除外),這意味着由僱員第一天上班開始,僱主便要把員工的相關收入納入計算,並作出供款,同時每月也需根據法例要求供款,備存有關紀錄。

設資料庫冀起阻嚇作用

成員可瀏覽強積金的網頁內的「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資料庫,查詢個別公司是否存在違規情況。資料庫於2011年5月設立,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的阻嚇作用,並提高積金局執法工作的透明度。

截至2017年4月5日,資料庫內總共有2523個刑事定罪及民事裁決/判決紀錄,當中刑事定罪紀錄佔630個,餘下的1893個則為民事裁決/判決紀錄,而最遠的紀錄可追溯至2006年6月7日。

筆者檢視過2017年的刑事定罪紀錄:在23個紀錄當中,有19個被檢控的僱主承認控罪,當中只有4個需要經過審訊。由於強積金條例對僱主責任的要求清晰,可以抗辯的空間非常有限,因此多數違例的僱主會選擇認罪,從而希望從輕發落。絕大部分認罪者會被罰款數千或數萬元。

部分僱主多次違反規定

值得留意的是,資料庫內也可找到重複違法者的刑事定罪紀錄。在42個紀錄當中,有一位僱主被定罪的次數高達4次,而被定罪3次的也有9位。在強積金成立初期,僱主不熟悉運作而誤墜法網,尚可說被認為是情有可原;但至今強積金制度已經實施十多年,積金局及業界亦不斷進行推廣教育,若仍有僱主重蹈覆轍,就不能以無知或不小心作為開脫理由,這已有足夠理由被認為是蓄意違法。法院因此判決更具阻嚇性的罰則,絕對合理。

事實上,現時法例所列明的最高罰則相比判決仍有一定距離。若僱主沒有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最高可處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若已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5%作為僱員的供款,但沒有向受託人繳付強制性供款,最高更可處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

資料庫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增強阻嚇作用,並讓僱員了解僱主的過往紀錄,但筆者始終認為,增加罰款金額及對違規者進行刑責是更有效的阻嚇方法,尤其是對蓄意及重覆違規的僱主。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違規僱主總有一天會被揭發,各位僱主必須嚴格遵守強積金條例,若對某些條例有不清楚的地方,應立即向積金局或受託人查詢。

曹偉邦

韋萊韜悅

投資諮詢顧問香港區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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