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向立法會提交新一期署長報告,當中就中文大學內、由外間機構營運的校園設施,提出多項意見及建議;署方認為中大無在招標文件中,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事宜指引,建議校方應加強相關指導及管理,包括容許以國安理由取消投標者資格及終止合約。
審計署在報告書中提到,《港區國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已經實施,但指中大對於由外間機構營運的校園設施,並無在招標文件、合約及指引加入維護國安相關事宜的措施。署方也以書店為例,稱校方只規定書店營運商,不得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使用書店、作任何不法或不道德用途,以及不得展示或售賣淫褻或不道德的商品,然而並無就書店營運發出任何有關維護國安的指引。
署方建議,校方應採取措施加強相關事宜的指導及管理,包括在招標文件及與外來營運商簽訂的合約加入條款,例如「容許以國家安全為由,取消投標者的資格和終止合約」。另外,亦認為應向監管單位提供指導,協助採取行動「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至於報告也引述中大指,校長同意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