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過往本港在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時,制度相對寬鬆,並無考慮國家安全因素,現時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是希望補充以前沒有處理的問題。
林定國在一個電台節目稱,修例涉及刑事和民事案,而一些挑戰執法機關在《港區國安法》案件搜查權力、官員行使涉及國安權力的司法覆核案亦包括在內,但一般民商事案件,牽涉國家安全因素的機會非常小。
他又解釋,以逐案處理的方式審批每宗海外律師專案認許申請是較好的做法,強調相關制度是本港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須與維護國家安全取得平衡,盡量保持這項優勢,他不認同以一刀切方式,全面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
當局在修例建議中,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請,之後要再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案件。林定國表示,行政長官兩次扮演的角色不同,在初步甄選時,只視乎基本資料,判斷有沒有實質機會獲批,並非最終決定。
他解釋,啟動國安法第47條取得「特首證明書」的程序,需向法庭入稟,再經由特首處理,其中涉及很多資源,如果申請並無理據,就毋須浪費法庭資源,因此要過初步甄選程序,篩走無可能成功的個案。當特首詳細研究相關資料後,決定最終是否發出證明書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會比初步甄選時更加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