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以不記名方式三讀通過《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
特區政府因應去年㡳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港區國安法》當中條文,之後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現行《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在香港無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可獲法院以專案方式認許處理個別案件。
修例則訂明,海外律師參與任何涉及國安案件,不論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特首會判斷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是否涉及國安,以及會否不利國安。
修例另亦建議,增設申請前甄別程序,在申請人欲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須向律政司長發出通知表明意向,並提供理據,之後要獲特首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申請人才可辦理專案認許申請,特首亦有權拒絕。另建議新增覆核機制,若法院或律政司長認為有必要可提出覆核已發出的證明書。上述特首決定不能被挑戰或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