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因應人大釋法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處理海外律師來港參與涉及國安案件,立法會今日恢復二讀辯論修例。
法案委員會主席馬逢國指出,委員會共舉行兩次會議,委員普遍支持修例。他認為,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作出修訂,國家安全必須顧及風險,在考慮保護個人權利同時,亦要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盲目允許海外律師在涉國安案行事,明顯違背社會整體利益。他又指,海外律師若參與涉國安案件,會接收警方、律政司的機密文件,警方國安處的調查等為外國情報部門感興趣,將大大增加洩露國安機密的風險。香港具備法律專業人才,有足夠能力擔任涉國安案辯方代表,並供被告選擇。
修例訂明,海外律師參與任何涉及國安案件,不論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特首會判斷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是否涉及國安,以及會否不利國安。修例亦建議增設「申請前甄別程序」和覆核機制。政府當局指,修例未有「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而是採用「逐案處理」方式審批。